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楼**室,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座**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商贸城一区北门王某某开设的超市处,利用工具撬门后进入该超市,盗窃该超市内现金1962元、玉溪细支的清香世家香烟一条、玉溪初心细支香烟两条、硬遵义香烟5包、细支的30年国酒香贵烟香烟三包,钻石荷花细支香烟两包,白色云烟香烟两包,贵烟(魔力)细支香烟两包,真龙卷烟(刘三姐)细支香烟两包、软中华香烟一包。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为1202元人民币。
破案后,涉案现金及香烟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赔礼道赚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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