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回到富锦市**镇**村的家中发现与其搭伙过日子的闫某某没在家,后听说闫某某在同江市**镇**村,谢某某便驾驶摩托车前往同江市**镇**村寻找闫某某。谢某某到达**村后因摩托车胎没气了,便想找人借打气筒,随后进入刘某某家想要借打气筒。谢某某进屋后发现屋内没人,看到炕上有一部手机,便将这部黑色手机盗走,经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从富锦市**镇**村驾驶摩托车去往同江市**镇**村。到达**村后发现车胎没气,便进入刘某某的家中欲借打气筒,进入刘某某家后(房门未上锁)发现其家中无人,炕上有一部黑色手机,便将手机盗走。
本院认为,谢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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