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侗族,大学本科,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驻铜仁市******管理中心系统维护技术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10月2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2日期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驻铜仁市******管理中心系统维护技术员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工作中发现,在计算机中篡改公积金系统数据可以套现,便并将此事告知冉某某,后二人协商由谢某某负责篡改公积金系统数据,冉某某负责在手机上操作公积金申请、提取并提供银行卡转账,分九次从铜仁市******管理中心赵某某、冉某某、朱某某、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秦某某、赵某某八人的个人账户内窃取住房公积金共计56855.07元(含冉某某个人公积金10520.7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冉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到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凉水井派出所投案,并于次日已退还被盗的公积金56855.07元。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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