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42********,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巷**号**幢**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三明市第*医院门诊大楼,将放在护士工作台上的一个多环痔疮套扎器套装、一个圆形痔吻合器、一个选择性切割肛门镜附件盗走。
同日17时,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三明市第*医院被民警书面传唤。同日17时40分,民警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住所搜查并扣押到被盗物品。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5773.9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4月21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销售清单及发票等书证;2.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3.三明市第*医院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的陈述;6.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害单位谅解、已满75周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