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53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上午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三门县海游街道浙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原**公司)篮球场里的两只石狮子偷走。案发后,谢某某将两只石狮子送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石狮子价值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还所窃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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