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0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常平镇的店铺内盗窃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何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百花时代广场一楼兰诺饰品店内,假装买东西,由谢某某引开该店店员被害人辛某某的注意,何某某即趁辛不备,盗走辛放在收银台的一部黑色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价值5499元)。作案后,何某某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二)2019年12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何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新市一街63号雅致宣言服装店内,假装买东西,并趁机盗走该店店员被害人林某某放在收银台的一部白色苹果牌XR型手机(价值4165.83元)。作案后,何某某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民警于2019年12月26日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何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