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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同年6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到本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大石岗田心南街12号一楼广东省车汇莱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停车场,两次共盗得该车场的摩托车、电动车共11台。公安机关破案后,缴获上述赃物。经鉴定,该11台车共价值人民币7040元。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缴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附:

1、缴获的赃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2、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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