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公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创新家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易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易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易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4日中午12时许,刘某(已提起公诉)、谢某某窜至易县中央公馆,由刘某步行进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通过其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了停车场内祁永富的车门,盗窃人民币1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易县公安局认定谢某某涉嫌盗窃罪(共犯)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1辆黑色帕斯特汽车(川******)、3部手机、1块手表返还给被不起诉人谢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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