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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鲤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8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庄**号,现住地泉州市鲤城区**路****鞋厂。因盗窃,于2005年11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8月6日、2010年9月3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月1月14日补查重报。

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食堂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

2.2020年4月22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鲤城区**街道**路**号**号店门口,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

3.2020年4月23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鲤城区**街**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

4.2020年4月23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鲤城区**街道**路**号侧门门口,盗走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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