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9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对谢某某做出无逮捕必要不捕,2017年9月21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2017年08月04日14时许从**村家里出来准备去和朋友打牌,因为当时谢某某身上没有多少钱,便想到银行取点钱出来。接着谢某某开着自己的壹辆东风雪铁龙小轿车到临高县**镇**小学斜对面农村信用社银行处取钱,当谢某某便下车走到自动取款机处准备插入自己的银行卡时发现取款机内显示着壹张银行卡还没有退出来。谢某某左右观望了一下发现周围没有什么人在,于是便直接动手操作按了一下取款伍仟元( 5000.00元),待取款机内吐出现金5000元后谢某某将钱收好,然后点退卡将里面的银行卡取出来一并带走,然后从取款机处出来开车离开了。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江 蓠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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