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4年2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
2019年5月08日晚上,谢某某伙同彭某某一起开车到娄星区石井镇涟滨西街边的风行橡胶公司厂,并利用钢锯条等工具将风行橡胶厂房内的一根电缆线偷走,后谢某某以1008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偷来的电缆线卖给了一个开三轮车流动收废品的车,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是319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谢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认定谢某某盗窃15米广东坚宝产ZR-YJV4*95电缆线及为新线的依据不足,被盗电缆线的鉴定意见认定金额是没有折旧的,而被害单位证人陈述被盗线是二手线,且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对谢某某于2019年5月8日盗窃的15米电缆线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盗窃金额是1871元与后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3192元相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现被盗窃电缆线未被提取,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新旧程度无法再鉴定。因而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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