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娄底市**区**工会主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组,家住娄底市娄星区**街道**小区**栋**房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店前台将被害人姜某某的一台白色苹果11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1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盗手机照片、现场视频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