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与朋友吴某甲、武某某在汉阴县**镇**街张某某经营的“**茶楼”2号包间内打5元钱的“159”麻将,打到中途时冯某某说麻将打到手疼提议“推筒子”,因吴某甲、武某某不参与“推筒子”人手不够,冯某某就问谢某某是否有合适的人,谢某某隧电话联系佘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本人通过微信联系吴某乙(另案处理),吴某乙、佘某某二人相继来到茶楼,后冯某某就提议用麻将“推筒子”。于是四人于当日下午15时许,以每锅100元到200元不等,赌注30元至50元不等在“**茶楼”2号包间内“推筒子”赌博,并以现金支付、手机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结束,涉案赌资共计60000余元。赌博期间,每局抽头50元,共计抽头550元,后交给茶楼老板张某某用于支付台费和购买香烟等。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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