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 :曾凡宏,广西桂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络上上线运营***www.*ps138.com电商网络平台,该平台设立奖励制度引诱人员交入门费成为会员,以推销商品为名,根据下级人数和级别、消费金额等多种规则划分不同账户等级和返利幅度瓜分高额利润的方式组织传销,引诱会员充值购物并发展下线。
2016年10月,谢某某注册了了深圳市*****平台账户,经人介绍并使用平台了解平台购物可以返利,发展下线有提成后,积极发展下线,本人也在平台上通过大量购物获取积分升级以及分红。根据***后台数据鉴定分析,谢某某发展下线达22层,人数(含本人)20739人,直推会员7人,成为www.*ps138.com电商网络平台的全球副总裁级别,从中获利54523.51美元,提现7400美元。
2018年7、8月份,兴宾公安分局到来宾市兴宾区上法制课,提到***平台可能涉嫌传销行为,得知这一情况后,谢某某中止了在平台的操作。2019年5月14日,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加入***平台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8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并主动投案自首,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18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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