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张家界**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10月1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由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中心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家界**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7日。2011年5月11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董事长郑某某、总经理李某某,犯罪嫌疑人谢某甲任财务总监。犯罪嫌疑人谢某甲自2011年5月11日担任财务总监以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1、2012年9月21日,明强公司通过马某某某某的银行账户以付工程款的名义将60万元转到马某某某某个人银行账户。马某某某某收到60万元的转账后,将该60万元转入犯罪嫌疑人谢某甲的银行账户,犯罪嫌疑人谢某甲收到60万元转账分别将钱转入谢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内20万、15万,以及犯罪嫌疑人谢某甲本人取现15万,其女儿李某炳取现10万。
2、2013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谢某甲以付工程款的名义,将明强公司的2083700元钱以工程款付给马某某,同日,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卡号:62220819090********)的银行卡收到马某某的2083700元转账,2013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将200万元转入其2013年1月8日在长沙新办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29201********),2013年1月28日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将199万元转入其丈夫李某某的银行卡,同日,李某某将160万转入东拓能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用作公司注册股本金,然后将40万元转入刘某银行卡归还借款。
3、2013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谢某甲要明强公司归还欠其本人的债务,明强公司因无多余资金归还,则向覃某某借款200万元(扣除30万利息,实际只有170万),谢某甲收到170万元后,2013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将100万转给赵某归还公司借款,2014年1月20日,因犯罪嫌疑人谢某甲与曾某某有股权转让纠纷,被邵东县人民法院扣划77万元(这77万,70万包含在覃某某的170万元里)。2014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谢某甲拿资金结算表给郑某某、李某某签字认可明强公司所欠谢某甲222.5万元,郑某某、李某某签字同意将犯罪嫌疑人谢某甲欠郑某已的225万元借款转成明强公司欠郑邦才借款,由明强公司开具225万元收据。该资金结算表并没有将2013年12月16日覃某某转给犯罪嫌疑人谢某甲的170万中,被法院扣划的7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具有职务侵占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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