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77********,汉族,高中文化,原丽都半岛小区业委会成员,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18年5月31日因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19年2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3年至2014年期间,新都区石板滩镇丽都半岛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肖某某及业主委员会委员谢某某二人以业主委员名义向丽都半岛小区200余户业主收取房产相关费用共计240余万元并代为保管、支出。期间,肖某某、谢某某二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代开发商交纳相关费用及委托中介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书》相关资料的事实,将其中的104余万元资金非法侵占,至今资金去向不明(据肖某某、谢某某交代,93万元用于支付中介人“小刘”代办《竣工验收备案书》相关资料费用;11.2万元用于办理丽都半岛小区产权事宜开支),给丽都半岛小区200佘户小区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认定谢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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