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6〕1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湛江开发区**路****豪苑商住楼*幢******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9日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2015年10月29日、2016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湛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苏某某以承担公司债务形式,受让湛江市**有限公司17.5%股权,是湛江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注册登记股东,也是实际出资股东。
1、苏某某是法定核准登记的**工程公司的注册登记股东。
2000年8月初,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没有支付股权转让费获得了湛江市**有限公司30%的股权,随后湛江市**有限公司更名为湛江市**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3月谢某某增资登记持有公司82.5%股份。
2003年12月1日,湛江市**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同意股东湛江市技术监督协会将占公司注册资本17.5%股份共35万元的出资转让给苏某某。同年12月8日,原股东湛江市技术监督协会与苏某某签订《股东股份转让合同》,湛江市技术监督协会将所持有的17.5%股权转让给苏某某,条件是苏某某承担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及以后的债权债务。公司随即办理变更公司股东为谢某某、苏某某的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湛江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
2、股东苏某某以承担公司债务形式,受让湛江市**有限公司17.5%股权,是公司实际出资股东。
2003年12月8日,湛江市**有限公司原股东湛江市技术监督协会与苏某某签订《股东股份转让合同》,按合同约定,苏某某按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权债务。2003年底谢某某与其协商受让湛江市技术监督协会17.5%股权时,要求苏某某承担偿还陈某甲借款其中的15万元,以苏某某1997年3月至1999年底期间借给谢某某经营使用的15万元借款冲抵,苏某某表示同意,按谢某某要求,将谢某某在1997年3月至1999年底期间写的多张共15万元借据原件交还给谢某某,谢某某则将一张自己填写并签名确认、会计谢某甲签名确认的、落款日期为2003年7月2日的15万元《湛江市**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现金支出单》原件交给苏某某,作为苏某某承担公司债务依据。因此,苏某某是**工程公司实际出资股东,苏某某持有2003年7月2日15万元的《湛江市**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现金支出单》原件就是其承担公司债务(出资)的直接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工程公司50.3373万元资金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商品房款、车位款。
(1)2004年3月4日,**工程公司与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供应、安装16台电梯“**豪苑”项目,总价款共611.04万元。
2005年7月14日,谢某某妻子钟某甲与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钟某甲购买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豪苑帝景庭110房”商品房一套,购房款共52万元。钟某甲同时还认购“**豪苑”车位一个,车位款12万元。2005年7月14日、2006年1月9日谢某某分别以**工程公司名义致函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支付给**工程公司的电梯款中扣减20万元、12万元用于支付钟某甲的上述购房款及车位款,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领导批示同意并按谢某某要求扣减了**工程公司共32万元电梯款,分别办理了收到钟某甲购房款20万元的《收据》、车位款12万元的《收据》给谢某某。
(2)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工程公司资金18.3373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商品房款。
2007年7月18日、2007年11月26日,**工程公司分别与湛江**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电梯两份《供货安装合同》,两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为湛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花园”商品房项目供应、安装两台电梯,总价款共31.9万元。
合同签订后,谢某某将两张记载日期为2008年6月19日、总金额为18.3373万元的**工程公司《收据》交给湛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湛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支付的电梯款18.3373万元折抵冲减其本人购买“**花园”E幢303房、304房、305房的房款(该电梯合同其余13.5627万元电梯款,由**工程公司出具《收据》给湛江**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支付租用“**花园”B幢地下首层B2号车库的租金)。
三、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钟某乙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工程公司资金23万元。
2011年1月,犯罪嫌疑人钟某乙将**工程公司23万元转账到湛江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一辆现代牌的小汽车车款。
四、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钟某乙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入不入账、提取公司备用金、现金支出单自批自支或虚列支出等形式,侵占**工程公司、湛江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共983.76793万元。
(一)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钟某乙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的形式,侵占**工程公司187.806973万元资金:
1、 2010年8月2日,**工程公司总经理钟某乙填写一张金额为53万元、付款用途为“支付南油辅助工程及安装款(材料及人工费)(由谢某某代付)”的《湛江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金支出单》交由公司财务入账。经核对**工程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签订的《职工医院住院部改扩建项目医用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2009年7月与**工程公司签订的《职工医院住院部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不存在该项目费用的支出。
2、2010年8月15日,**工程公司总经理钟某乙填写一张金额为67万元、付款用途为“支付廉江***电梯安装工程款改造井道款、材料款(由谢某某代付)”的《湛江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金支出单》交由公司财务入账。经调查,**销售(工程)公司签订、履行廉江市**投资(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电梯《买卖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该67万元费用的支出。
3、2009年12月15日,钟某乙自己填写两张金额分别为10万元、6.126万元,付款用途分别为“支付**层门装饰材料及人员费(第一笔)”、“支付**层门装饰材料及人员费(第二笔)”的《湛江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金支出单》,然后自己在这两张现金支出单收款人栏签名确认,再交由公司财务入账。经调查,**销售(工程)公司在履行**集团的电梯《买卖合同》、《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该16.126万元费用的支出。
4、2010年3月15日,钟某乙在没有任何电梯安装合同(或辅助工程合同)及工程结算依据的情况下,自己虚构并填写一张金额为20万元、付款用途为“辅助工程款”的《湛江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金支出单》,然后自己在该现金支出单收款人栏签名,再由谢某某签名确认,交由公司财务入账。
5、2010年4月28日,钟某乙在没有任何电梯安装合同及支出依据的情况下,自己虚构并填写一张金额为73909.73元、付款用途为“支付2004年至2008年零星工程及材料款”的《湛江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金支出单》,自批自收后将该现金支出单交由公司财务入账。
6、2011年1月24日,钟某乙在没有任何支出依据、凭证的情况下,自己虚构并填写一张金额为11.29万元、付款用途为“广州出差”的《湛江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金支出单》,自批自收后将该现金支出单交由公司财务入账。
7、2011年1月30日,钟某乙在没有电梯业务提成结算依据的情况下,自己虚构并填写一张金额为5万元,付款用途为“支付钟某乙部分业务提成”的《湛江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金支出单》,自批自收后将该现金支出单交由公司财务入账。
8、2011年7月8日,钟某乙在没有任何电梯安装合同或支出依据的情况下,自己虚构并填写一张金额为8万元,付款用途为“电梯辅助工程款”的《湛江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金支出单》,自批自收后将该现金支出单交由公司财务入账。
(二)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钟某乙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工资支出表及虚假现金支出单等虚列支出的形式,侵占**销售公司126.85万元。
1、2006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谢某某、钟某乙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通过使用**销售公司31个月份《员工工资表》、2份《清凉补助费表》,共总金额71.69万元,并假冒员工签名领取,然后将虚假工资发放表作为公司财务支出凭证的方式,侵占**销售公司资金71.69万元。
2、2009年12月7日,谢某某、钟某乙以支付亢某某材料费名义,使用三张支出金额分别为29.3万元、21.66万元、4.2万元的《湛江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现金支出单》,假冒收款人亢某某签名后,由总经理钟某乙签名审批入账。经查,亢某某已于2003年从**工程公司离职。
(三)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钟某乙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提取备用金、白条单(现金支出单)自批自支的形式,侵占**工程公司、**销售公司共669.111万元资金。
1、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湛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合同款72.51万元。
2002年1月21日,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与湛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华庚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为湛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应、安装“广州奥的斯”电梯2台,合同总价款共91.6万元。合同签订后,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湛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了电梯,湛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电梯款91.6万元。经核查湛江市**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会计账册凭证,发现只有2002年1月25日收到湛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入13.74万元电梯款的收入记录,以及2002年11月20日收到湛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华庚5.35万元,其余72.51万元电梯款均没有进账凭证及入账记录。
2、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湛江市*天然有限公司电梯合同款64.08万元。
2003年6月20日,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前身)与湛江市*天然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为湛江市*天然有限公司供应、安装“日立”乘客电梯5台,“富菱”餐梯6台,合同总价款共185.2万元。合同签订后,谢某某要求公司会计谢某甲出具一张收到湛江市*天然电梯合同首期款30%共55.56万元的《收据》,收取并侵占了该笔电梯款55.56万元。后谢某某将该55.56万元存入其个人在湛江市商业银行开设的70107071000********账户,并分多笔提现占有。2004年9月23日,湛江市*天然有限公司受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委托,将电梯设备款111.12万元代付给广州**电梯公司订购电梯;之后,湛江市**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湛江市*天然有限公司供应、安装了电梯,湛江市*天然有限公司也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电梯款。经核查湛江市**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只有2005年5月20日收到湛江市*天然公司电梯款10万元的转账凭证及入账记录;其余64.08万元电梯款均没有进账凭证及入账记录。
3、通过收取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的形式侵占湛江**(集团)有限公司电梯合同款11.6万元。
2003年12月7日,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与湛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为湛江**(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安装“NPH-10-CO60”电梯两台,总价款共58万元。合同签订后,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按约为湛江**(集团)有限公司订购、安装了电梯,湛江**(集团)有限公司分四次支付了58万元电梯款。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司《收款收据》收取湛江**(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5日支付的11.6万元现金支票,将该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侵占公司11.6万元资金。
4、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遂溪**大酒店电梯合同款24.548万元。
2003年11月13日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与遂溪**大酒店签订电梯《供货合同书》及《供货安装补充合同》,合同约定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供应、安装两台“广州日立”电梯给遂溪**大酒店,合同总价款53.74万元。2007年9月28日,**工程公司与遂溪**大酒店签订电梯《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供应、安装一台“东奥”电梯给遂溪**大酒店,合同总价款3.8万元。**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先后为遂溪**大酒店供应、安装了电梯。电梯安装完成后,遂溪**大酒店按约付清了全部电梯款57.54万元。
经核查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发现只有2004年5月26日收到遂溪**大酒店32.992万元电梯款的进账凭证及收入记录,其余24.548万元电梯款均没有进账凭证及入账记录。
5、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广东**电器有限公司电梯合同款1.99万元。
2005年5月11日,**工程公司与广东**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为广东**电器有限公司供应、安装“富菱”电梯一台,总价款共13.3万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按约为广东**电器有限公司供应、安装了电梯,广东**电器有限公司按约于2005年5月20日、2005年6月11日将电梯设备款共113550元转账支付给电梯生产厂家。**工程公司分三次提供《收款收据》向广东**电器有限公司收取了电梯款共19900元。
经查湛江市**设备工程公司、**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凭证,均没有**公司电梯款19900元的收入的进账凭证及入账记录。
6、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遂溪县陈某某电梯合同款14.2万元。
2005年9月8日,**工程公司业务员彭某某与遂溪县城陈某某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编号:0019),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为陈某某供应、安装电梯一台,总价款共19万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按约为陈某某供应、安装了电梯。该合同的经办人彭某某证实**工程公司已全部收到电梯合同款。**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中只有收到陈某某电梯款共4.8万元的收入入账记账;其余14.2万元电梯款没有收入进账凭证及入账记录。
7、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徐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合同款19.3万元。
2005年11月26日,**工程公司与徐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为徐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安装“HITACHI”牌电梯一台,总价款共24.9万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按约为徐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安装了电梯,徐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约付清了全部电梯款。
经核查**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发现只有2006年1月12日收到徐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款56000元收入记录,其余19.3万元电梯款没有任何进账凭证及收入入帐记录。
8、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湛江霞山区**旅店莫土群电梯合同款14万元。
2008年6月23日,**工程公司与湛江霞山区**旅店莫土群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为湛江霞山区**旅店供应、安装“**”电梯一台,总价款共14万元。电梯安装完成后,湛江霞山区**旅店莫土群按约支付全部电梯款。经核对**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均没有收到湛江霞山区**旅店莫土群支付电梯款的进账凭证及收入记录。
9、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湛江唐某某电梯合同款6万元。
2009年3月3日,**工程公司与唐某某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为唐某某住宅供应、安装电梯一台,总价款共15.8万元。唐某某于2009年5月16日将9.8万元电梯款转入**工程公司账户,**工程公司分三次出具收款收据收取了唐某某电梯款现金15.8万元。经核对**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只有2009年5月16日收到唐某某电梯款9.8万元转账收入记录,而唐某某现金支付的其余三笔电梯款共6万元均没有进账凭证及收入入账记录。
10、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徐闻**宾馆梁某某电梯合同款13.88万元。
2009年6月12日,**工程公司贾某某与徐闻**宾馆梁某某签订电梯《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为徐闻**宾馆梁某某供应、安装电梯一台,总价款共13.88万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按约为徐闻**宾馆梁某某供应、安装了电梯,徐闻**宾馆梁某某按约付清了全部电梯款。**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中没有收到徐闻**宾馆梁某某电梯款13.88万元的进账凭证及收入入账记录。
11、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湛江市霞山**宾馆电梯合同款13万元。
2009年8月29日,**工程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宾馆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为湛江市霞山**宾馆供应、安装“**”电梯一台,总价款共13万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按约为湛江市霞山**宾馆供应、安装了电梯,湛江市霞山**宾馆按约支付全部电梯款。**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中没有收到湛江市霞山**宾馆电梯款13万元的进账凭证及收入入账记录。
12、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徐闻县***宾馆电梯合同款19.33万元。
2010年9月30日,**工程公司与徐闻县***宾馆签订电梯《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为徐闻县***宾馆供应、安装“HITACHI”牌电梯一台,电梯设备款17.13万元,安装工程款2.2万元,合同总价款共19.33万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按约为徐闻县***宾馆供应、安装了电梯,徐闻县***宾馆按约支付全部电梯款。**工程公司收到电梯款后,谢某某、钟某乙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入不入帐的形式,侵占公司电梯款19.33万元。
13、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廉江钟某丙电梯合同款18.8万元。
2010年12月2日,**工程公司与钟某丙签订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为钟某丙供应、安装“**”电梯一台,总价款共18.8万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按约为钟某丙供应、安装了电梯,钟某丙按约分四次将18.8万元支付给**工程公司。**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中没有收到钟某丙电梯款18.8万元的进账凭证及收入入账记录。
14、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廉江李某甲电梯合同款15.265万元。
2010年11月16日,**工程公司与李某甲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为李某甲供应、安装“**”电梯一台,总价款共15.265万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按约为李某甲供应、安装了电梯,李某甲按约三次将15.265万元支付给**销售公司账户。**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中没有收到李某甲电梯款15.265万元的进账凭证及收入入账记录。
15、利用个人账户收取电梯款,采取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徐闻县国贸中心广场电梯合同款27.76万元。
2010年8月19日,**销售公司、**工程公司分别与徐闻县国贸中心广场签订电梯《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销售公司、**工程公司为徐闻县国贸中心广场供应、安装“**”电梯三台,电梯设备款535600元,安装工程款35000元,总价款共570600元。合同签订后,徐闻县国贸中心广场分六次将277600元转入谢某某个人在中行霞海支行开设的账户。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上述27.76万元。
16、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电梯合同款共98.948万元。
2010年7月15日,**工程公司经理钟某乙分别与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和《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分别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的私人住宅各供应、安装电梯一台,合同总价款共98.948万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按约为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的住宅供应、安装了电梯,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按约付清了电梯款98.948万元。经查,**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中没有收到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电梯款98.948万元的进账凭证及收入入账记录。
17、通过收入不入账的形式,侵占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电梯合同款共207.4万元。
2010年11月19日、2010年11月17日、**工程公司与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洪某某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和《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分别为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洪某某供应、安装电梯6台、2台,合同价款共207.4万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按约为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洪某某供应、安装了电梯,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洪某某按约付清了电梯款。经查,**工程公司、**销售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中没有收到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洪某某电梯款207.4万元的进账凭证及收入入账记录。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交由侦查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继续侦查取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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