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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建农检诉刑不诉〔2018〕1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55********,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负责向***国际机场第二标段(以下简称二标)提供石料的董某某与关某甲(另案处理)达成口头协议,由董某某向关某甲采购石料提供给二标。截至2016年9月,因二标未给董某某拔款,故董某某拖欠了关某甲的部分石料款,关某甲多次向董某某索要未果。

2016年9月23日,关某甲因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及油料款,便指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关某乙(另案处理)、关某丙(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谢某甲(另案处理)、滕某某(另案处理)、谢某乙(另案处理)、索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到二标要钱。当日,因二标还拖欠胡某某(另案处理)和王某某(另案处理)的运费,二人便伙同关某乙等人也到二标要钱。到二标之后,因与二标项目经理张某某、季某某协商未果,关某乙伙同张某某来到二标正在铺设飞机跑道路肩的工地阻止工人施工,后工人将二标经理季某某找到施工现场,张某某与季某某发生撕扯,关某乙拿起一个反光锥阻扰工人施工,导致工人无法继续施工,造成了该飞行区道肩混凝土拆除及恢复造价损失20,354.82元。

9月24日,关某乙、关某丙、王某某、胡某某、索某某等人继续到二标索要欠款,因未找到张某某、季某某,上述人员就在二标的会议室内呆到天黑后返回建三江。25日,上述人员以同样的方式在二标呆到天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关某甲、关某乙、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索某某、张某某、谢某甲、关某丙、滕某某、谢某乙、李某某等人为索要欠款聚众扰乱企业工作、生产秩序,导致*****国际机场二标段工地于2016年9月23日至9月25日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601.8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谢某某参与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程度,本案关某某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月15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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