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号**单元**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2020年1月2日至2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限期一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甲(另案处理)系贵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期间,贵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面临拆迁,因拆迁价格未达到其要求,刘某甲便雇佣卫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卫某某和刘某乙(另案处理)处理拆迁赔偿事宜并约定如赔偿金额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卫某某、刘某乙则在超额的拆迁款中提取30%作为收益。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卫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商议通过挡工堵路的方式来破坏贵阳****有限公司在贵阳市云岩区杨柳湾住宅小区的施工,后组织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罗某某、唐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多次聚众阻挠某某住宅小区合法施工建设。同时,卫某某提议,通过悬挂载有“黑恶房开官商勾结”等内容的横幅、高音喇叭、攥写举报信等方式向施工方施加压力,以获取更高额的拆迁赔偿款。刘某甲、刘某乙、卫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致使该小区施工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贵州黔元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损失金额为人民币320814.0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9月26日,贵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贵阳****有限公司就拆迁赔偿款项达成一致,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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