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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虚假诉讼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路326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5日被依法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上半年,被害人罗某某向陈某甲(拘传在逃)以5分的月利息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2年6月13日始,被害人罗某某陆续向陈某甲还款,至2016年10月17日共还款155915元人民币。2017年12月份,陈某甲为催讨罗某某的高利贷,介绍罗某某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借款。罗某某先后五次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借高利贷5万元,除去“砍头息”、扣除陈某甲利息款,实际到手33500元,而后罗某某共偿还谢某某人民币49500元。2018年5月28日,陈某甲以罗某某欠其本金和利息共135000元未归还,伙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灵溪镇上林三街19号其二人共同经营的垫资业务店里胁迫罗某某,强行要求罗某某签署欠谢某某13.5万元的借据。2018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其和陈某甲胁迫罗某某签署的借据,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某向其偿还借款135000元。

2、2017年1月份始,被害人冯某甲经张某某介绍,向苏某某借款高利贷10000元,周利息2000元,并支付“砍头息”2000元,实际到手8000元。冯某甲无法支付苏某某高额利息后,而经某某可群介绍,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借款高利贷10000元,周利息1500元,并支付“砍头息”1500元,实际到手8500元,用于偿还苏某某、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高利贷利息。此后,被害人冯某甲因需支付苏某某、谢某某高利贷的高额利息,循环反复向苏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借款用于支付其高额利息,还让其朋友涂某某、陈某乙、冯某乙、吴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或向谢某某借款交由冯某甲用于支付高利贷的高额利息。被害人冯某甲遭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张某甲、苏某某等人“套路贷”,所欠高利贷越欠越多,无法支付。2017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张某甲等人到被害人冯某甲家以滋事的手段进行索债,并与其母亲温某某发生纠纷将温殴伤,经报警后双方民事和解。2017年10月30日、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多次以郑平衡的名义先后到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冯某甲及其朋友涂某某、陈某乙,要求冯某甲偿还“借款”120000元、涂某某偿还30000元、陈某乙偿还20000元。2017年12月27日,经灵溪镇官堂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害人冯某甲家属支付给被不起诉人谢某某1280000元、张某甲93000元、陈某乙包括网贷101200元、张某乙49000元、涂某某26000元,每月支付冯某乙10000元。被害人冯某甲因被“套路贷”而损失人民币数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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