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73********,汉族,大学专科,什邡**医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德阳市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李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是什邡市**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年底通过代开发票的“小卡片”联系到名片中的联系人林某某,在明知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在林某某处购买了7张6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2%支付开票费。发票销方名称为四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购方名称为什邡**医院有限公司,发票号码为2201****-2201****。谢某某将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其公司的财物入账,并在2019年5月将该发票用于申报纳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主动到案后,逐步供述犯罪事实,并补缴了所欠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补缴所欠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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