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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虚开发票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栋***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秋怡(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经营贵州**装饰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过程中,于2018年8月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贵州**装饰有限公司安龙分公司虚开7份**市**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累计达人民币70万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补缴税款并交纳罚款。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补缴税款并交纳罚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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