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北省安国市**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4日再次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15日矿区公安分局再次补查重报。
井陉矿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4年9月17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轴承、钢材、建材、塑料制品批发零售。谢某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曾给谢某某供应轴承等商品而结识,2015年9月谢某某因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款,谢某某按照张某某授意,于2015年9月16日利用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向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再由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给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转回来40万元,其中利用40万元往复流转9次,形成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向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918145元的流水交易记录,谢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开具34张增值税发用发票,金额合计3348842.03元,税额合计569302.97元。张某某取得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给谢某某,谢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2015年10月29日向矿区国税局认证抵扣,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569302.9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谢某某与张保增是否有业务往来及具体金额事实不清,谢某某主观上故意骗取国家税款的证据不足,井陉矿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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