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台州**制动器有限公司,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本人入股的台州**制动器有限公司进项税额不够抵扣,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购买到沐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合计金额599181.18元,税额101860.82元,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事后,台州**制动器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罚款。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到玉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及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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