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枞阳县**卫生院院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小区**组**室,住枞阳县**镇**室。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任**卫生院院长期间,身患******症,需常年服药治疗。2016年10月19日,谢某某通过药品采购平台,在**医药公司安庆分公司购入数盒治疗精神类疾病药物,并开具15590元购药发票一张,其签收药品和发票后,又将药品原数退回,**医药公司安庆分公司遂将出具的发票作废。2017年期间,谢某某持该作废发票到枞阳县医保局报销,未经审批后,又到枞阳县医保定**房**镇**大药房旗山路店虚开了两张金额共计15590元的发票,并通过医保予以报销,骗得医保基金10913元。2018年6月10日谢某某亲属代为退回赃款10913元。现谢某某因病情加重导致丧失认知、表达和自主行动能力,无法参与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在丧失认知前有悔罪表现,且退出了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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