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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2019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5日、5月2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1日、6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2018年7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在中山市**镇**路**号五楼经营未经工商登记的**电子有限公司,在**镇**街**号经营未经工商登记的**贸易有限公司。期间,犯罪嫌疑人谢某甲收受被害人的货物后拒不支付货款或委托被害人加工后拒不支付加工费,之后通过搬厂、手机关机、拒不接听电话等方式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犯罪嫌疑人谢某甲以上述方式诈骗得款共计人民币1271701.08元;其中被害人朱某某、胡某某、周某某、莫某某、刘某某、龚某某、黄某某、谢某乙、帅某某、邹某某、吴某某被诈骗的数额分别为人民币59319元、83435.64元、31580元、67500元、30800元、69760元、62933.44元、69760元、1403元、469180元、322290元。2019年11月8日,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在**镇**会所被公安人员抓获。

事后,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向被害人胡某某退赔人民币8万元,向被害人邹某某退赔人民币6万元及汉腾牌小汽车1辆,取得被害人胡某某、邹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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