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现住址:浙江省建德市**镇**小区。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华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林某某(已起诉)、程某某、谢某某注册成立甘肃**商品贸易有限公司,谢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程某某担任监事,公司由林某某负责经营。林某某等人在未经过证监、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批准,且没有实物、加工厂、仓库及物流的前提下,向“深圳**软件有限公司”购买软件,私自搭建了不与国际市场接轨、虚假的“甘肃**大宗商品”非法现货交易平台,并伪造甘肃省商务厅印章及关于该公司的批文。程某某、吕某某带领业务员负责通过期、现货交易类QQ群、百度贴吧等平台推广并招收代理、会员、客户,客户通过上述途径发现该公司所发的广告后,进入甘肃**平台注册实盘账户并根据该平台商品交易K线图进行投资,将投资资金汇入该公司对公账户。林某某根据客户转入的资金在平台后台向客户账号内手动输入同等金额的数字,投资者投入平台的资金,并没有对冲到国际现货市场,而是和其他投资者的资金一起进入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内并由林某某进行支配操控。平台以收取根本不存在的客户投资金额百分之十八至百分之二十五的手续费、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百的亏损、每吨一元的过夜费等费用作为盈利,盈利金额由林某某、程某某、谢某某、吕某某等人予以分配。
2019年9月至今,林某某等人搭建的“甘肃**大宗商品”非法现货交易平台非法吸纳投资者资金共计2607200.97元,非法获利共计705712.9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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