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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谢某某与同案人刘某甲(不起诉)冒充常德**有限公司安全员,在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小区等小区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以用户燃气设施有安全隐患为名,为钟某某等共计28个住户更换燃气设施,收取6991元,获利5356元;谢某某与同案人刘某乙(已起诉)冒充常德**有限公司安全员,在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小区等小区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以用户燃气设施有安全隐患为名,为刘某丙等共计8个住户更换燃气设施,收取2933元,获利1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作案明细表、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相关照片、安全检查表、产品合格证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同案人刘某乙、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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