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6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大街**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 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在陈某某家认识了谢某某,陈某某告知张某某说谢某某是阿克苏地区地委组织部副部长,张某某为了与谢某某搞好关系便于自己以后办事,便与谢某某接触、交往。2011年4月,谢某某骗取张某某一张15万元的工商银行卡,由自己消费、使用。2012年年初,张某某感觉谢某某身份有问题,可能被骗,就将送给谢某某的银行卡挂失,并将银行卡内的3.7万元转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向张某某退款14.3万元。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赔、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