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街办**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以来,彭某某、谢某某、甘某某、叶某某预谋骗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金券,彭某某、谢某某、甘某某、叶某某寻找客户办理手机卡,并利用机码匹配器将手机串码与客户办理的手机号卡进行绑定后在电信业务系统勾选翼支付代金券,后彭某某、谢某某、甘某某、叶某某将翼支付代金券通过虚假交易消费,消费完成后电信公司将代金券的消费金额转入绑定的翼支付账户中,后彭某某、谢某某、甘某某、叶某某将套取的翼支付代金券的钱平分,涉案金额达8000元。
本院认为,谢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依法对谢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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