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3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谢某甲、“亚*哥”(在逃)在百色市右江区**路**实施诈骗。谢某某负责开车踩点,踩点后由“亚*哥”假装打电话订餐吃饭,又以要求饭店帮订酒并先行垫付外送的酒钱为借口,由谢某甲送3瓶XO假酒到饭店并收取受害人邓某某4290元现金。收取4290元后,谢某甲一伙又以酒不够喝,要求饭店再订3瓶酒并且酒钱必须通过银行汇款到其指定账号才能送货为由,诈骗受害人戴某某(饭店老板,邓某某的丈夫)4100元人民币,戴某某于当日将4100元人民币汇到谢某甲一伙提供的银行账户上,重**庄总计被诈骗8390元。
2、2015年3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谢某甲、“亚*哥”在百色市内对广西百色市**实施诈骗。由谢某某开车踩点后,其一伙人又假装打电话订餐吃饭,又以要求饭店帮订酒并先行垫付外送为借口,由谢某甲送5瓶XO假酒到饭店并收取受害人卢某某7150元现金,兔**庄卢某某被诈骗7150元。
3、2015年3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谢某甲、“亚*哥”在百色市内对广西百色市**路**路段的灵**饭店实施诈骗。由谢某某开车踩点后,其一伙人假装打电话订餐吃饭,又以要求饭店帮订酒并先行垫付外送为借口,由谢某甲送4瓶XO假酒到饭店并收取受害人曾某某4000元现金,灵**饭店曾某某被诈骗4000元。
4、2015年3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谢某甲、“亚*哥”在田阳县**的喜**馆实施诈骗。由谢某某开车踩点后,其一伙人假装打电话订餐吃饭,又以要求饭店帮订酒并先行垫付外送为借口,由谢某甲送6瓶XO假酒到饭店并收取受害人黄某某8760元现金,田阳县喜**馆黄某某被诈骗8760元。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供述其实施诈骗所分得人民币600元已花光,谢某甲分得几百元人民币,余下诈骗所得现金属“亚*哥”持有。
经英国国际洋酒鉴定协会广州代表处对涉案的18瓶轩尼诗XO酒金鱼真伪鉴定,结论为产品的外观包装等方面与商标注册人的原厂产品不符,18瓶轩尼诗XO酒均为侵权商标的商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17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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