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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思国,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敦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度敦化市***党支部书记谢某某为达到获取国家专项补贴款(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建设项目补贴款)的目的,在明知自己不是退耕还林户,无法获得此项补贴的情况下,将实际由其本人单独经营的“敦化市某某养牛专业合作社”虚构成自己(非退耕还林户)和王某某(退耕还林户)、王某某退耕还林户)、于某某(退耕还林户)共同经营敦化市某某养牛专业合作社,并以此虚构的事实向敦化市**镇政府申报了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建设项目800平方米的补贴。此次谢某某通过虚构的事实诈骗补贴资金16.16万元,诈骗所得谢某某全部据为己有。2013年度,谢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向敦化市**镇政府申请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建设项目400平方米补贴,并获得退耕还林后续产业项目补贴资金9.2万元,诈骗所得全部被其据为己有。谢某某两次骗取**镇政府退耕还林后续产业项目补贴共计25.3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敦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申请退耕还林后续产业项目补贴资金是否必须召开退耕还林户放弃申报的会议,无法确定2011年谢某某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是按照于某某的要求后补的,无法确定王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是否同意将本人的身份信息借给谢某某申请退耕还林后续产业项目补贴资金,也无法确定领取2011年退耕还林后续产业项目补贴资金时王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是否同意谢某某代为签字,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可能和合理怀疑,不能得出确定无疑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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