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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谢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2********,汉族,专科毕业,昆明**医疗有限公司咨询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盘江东路839号丽水**栋**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6月1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8月1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昆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事长黄某甲、财务总监郑某某为达到其大肆敛财的目的,授意黄某乙、游某甲、祝某某(该三人另处)等人虚构高薪工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被害人前来求职后,以被害人需要整容为由,将前来求职的被害人诱骗至“**”,由**公司工作人员任某某、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刘某等人诱导被害人签订价格虚高的整容手术合同,在被害人提出无力支付高额手术费用后,**公司工作人员教唆被害人向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虚假的工作信息及收入信息,骗取高额贷款支付手术费用。手术完成后,被害人或是未被安排工作,或是被安排入职后,短期内被用人单位以各种不符合条件为由辞退,或是被要求到酒吧从事陪酒、陪睡等不正当职业,或是不提供工作岗位并将高额贷款恶意过度转嫁给受害人。经调查,被害人史某某、黄某丙、李某某、汤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毛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李某丙、郑某乙 、张某某等多人也被以同样的手法诈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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