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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7********,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镇**村**组,居住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景德镇市珠山区**酒店的员工。二人商量好由张某某通过微信或招商银行卡转账给谢某某,谢某某收到转账后再通过招商银行卡转回给张某某,通过刷银行卡流水来提高信用卡额度。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7日,谢某某和张某某多次互相转账刷银行卡流水,至案发谢某某欠张某某1000元未归还。1月18日,张某某向谢某某提出要转给谢某某一笔钱来刷流水,谢某某此时因快过年了,身上没有存到钱,便产生了将这笔钱占为己有的想法。1月19日下午,谢某某收到张某某招商银行转账7867元,便立即购买了次日凌晨从景德镇回新余的火车票,1月20日凌晨未辞职直接回到新余市的老家,并将张某某的手机号、微信号都拉入黑名单。

2020年4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2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8867元,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张某某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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