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的“**”寄卖行以质押其妻子尹某某名下的湘*****红色福特牌福克斯小车为由,向被害人廖某某借款2万元,后又趁被害人廖某某不备私自将质押车开走。随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将借款全部输于赌博,之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明知廖某某在催讨其还钱,故意采取躲避方式拒绝质押汽车和还款。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谢某某已归还廖某某借款,并取得廖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谢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