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76********,汉族,大学文化,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2020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永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伍某某在海南省儋州市**开发区**路**公寓**商行,明知对方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情况下,多次帮助多名嫌疑人兑换非法所得现金,并从中收取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伍某某给疑似诈骗犯罪嫌疑人兑换现金2511755元人民币,一共非法获利25117.55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伍某某到案后退出违法所得25217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25217元人民币由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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