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害人白某某为安装地暖、空调,在南京市鼓楼区**路**号联系曾经帮其安装地暖的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原业务员谢某某,找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帮其购买空调、锅炉等设备并进行室内外安装。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隐瞒其已从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离职的真相,伪造盖有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虚假承揽合同,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5月7日先后以安装地暖空调需要收取定金、购买设备、施工费名义,骗取被害人白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330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弥补之前工程项目亏空及归还个人欠款。后谢某某以无法取货、需要时间等理由推脱、欺骗白某某。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帮助白某某完成铺设管道和地面找平工作。后因工期继续延误,被害人遂向谢某某要求退款。2020年7月29日,白某某因谢某某在约定时间内未退回全部款项,遂报警。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前,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归还被害人人民币38000元,施工部分及退出多余工程款共计5300元,实际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离职协议、《德国威能供暖系统工程承揽合同书》、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杜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