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7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皖KG***大型汽车在从上海市至温州市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多次将高速公路入口站点领取的通行卡密封在铁盒内屏蔽路标信号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累计达7145元。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退还偷逃的通行费7145元,款项已由公安机关返还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管理处。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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