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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现住同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益权、某张荣跃,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夏某某(另案处理)租用他人的火影忍者游戏账号,虚构该租用的账号是其账号,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假意进行销售,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2529元。在夏某某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提供其手机以及其本人的微信号供夏某某聊天及收取李某某被骗财物4508元。谢某某被抓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主犯夏某某,有立功表现,同时谢某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李某某4508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属于物证,已移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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