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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21996********,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银梅,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以来,王某甲伙同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号**楼**成立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招聘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对外实施出国劳务中介诈骗的犯罪活动。具体犯罪过程为:业务员谢某某等人在互联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出国劳务招工信息,诱使有从事出国劳务意愿的被害人到**公司签订对外劳务派遣合同,后**公司以收取代办费为由骗取被害人2万元左右不等的费用,收费后**公司未给被害人办理任何出国劳务手续,合同到期后由后期部再编造各种虚假理由不退或者少退被害人所交代办费。经审计,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11000元。

2019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在渝中区**街**号**号**楼****公司公司被捉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参与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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