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赣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29日,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多个微信号互相配合诱骗被害人朱某某在虚假股票类平台上进行投资,被害人朱某某累计被诈骗人民币84038元。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知刘某某借用其微信号用于诈骗,仍予以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银行交易流水、聊天记录、涉案手机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及同案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借用微信号用于诈骗,仍予以外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涉案手机,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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