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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虚构能够帮助受害人彭某某追回被诈骗款项(之前彭某某报警称被电信诈骗15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侦办中)等事实,以收取黑客费用的名义,在长沙市雨花区**街的咖啡店,骗得彭某某人民币7000元。2019年8月19日10时许,谢某某以黑客加钱的名义,再次骗得彭某某人民币3000元。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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