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5********,汉族,高中文化,系吉林市**集团昌邑区营业部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共计148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关于主观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不能区分系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还是民事欺诈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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