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田某某管区仙内村西片第五街9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有关证据。在值班律师谢熏娜见证的情况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名为“****”的店铺,利用互联网平台针对不特定人,以做手工先付押金的方式实施诈骗,成功诈骗本案被害人彭某某5972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向被害人彭某某赔偿全部损失,并获被害人彭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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