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区**栋**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1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闭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8年12月28日本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谢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4月24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2020年4月28日横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横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1月2日,张某某、李某某、某某甲去到南宁市,由某某甲利用伪造的“于某某”身份证和汽车驾驶证,向广西**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车牌为桂A****4的起亚牌狮跑轿车。之后张某某、某某甲、李某某联系办假证人员办理了该轿车车主“某某乙”假身份证以及假的动机车登记证书。2018年1月5日,张某某、某某甲、李某某利用伪造的桂A****4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伪造的该轿车车主“某某乙”身份证,由张某某、谢某某去到横县**镇**大道李某某经营的**公司,张某某冒充“某某丙”、谢某某冒充桂A****4轿车车主“某某乙”,编造虚假理由,以桂A****4轿车作为担保物骗取李某某借款60000元,扣除利息后实得57000元。
另查明:2018年1月18日,张某某将其租来的桂A****4日产牌天籁轿车,利用伪造的桂A****4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伪造的该车车主某某丙的身份证,冒充桂A****4轿车车主“某某丙”,以该车作为担保物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借款90000元,扣除利息后实得85500元。
李某某发现被骗后先后联系到张某某、谢某某并扬言要报警,张某某通过其朋友归还李某某45000元,但归还的45000元没有明确归还哪一辆抵押车的借款部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诈骗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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