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7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通过手机APP“探探”认识被害人吴某某并相互添加微信,虚构女性的身份与被害人吴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虚构“支付宝还钱、还贷、买手机、买零食”等借口,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计2万余元余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吴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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