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8********,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谢某某伙同他人假冒中国建设银行的名义发信息至被害人郑某某手机,郑某某收到假冒建设银行95533钓鱼网站发来提升信用额度的短信,按要求操作泄露了银行账号等信息,谢某某等人利用其骗取到的该银行卡信息、验证码信息,使用该银行卡在某某网站分别消费9599元、9999元、9999元、8699元合计38296元购买手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谢某某通过诈骗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