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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5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村**栋**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晓丹,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2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19年2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02月26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谢某某应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邀请到其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刘某某以高额返利吸引老百姓到公司投资,谢某某以自己曾担任大祥区工商局长的影响力说服被害人对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投资。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认定谢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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