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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54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镇**路**区**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南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南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上旬起,谢某某因长期吸食毒品海洛因,为了能降低吸食毒品的成本,将从魏某某处购买的海洛因分出一部分售卖给南部县东坝镇的青年男子薛某某获利。

2019年7月,赵某某联系到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谢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口三角花园一个人从“曹某某”的手中购买了2克价值1400元的毒品海洛因,谢某某将货带给赵某某后就在赵某某手中要了0.1克的海洛因用于自我吸食,以此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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