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健,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广安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广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5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包裹给李某某,包裹内装有两个音响,经邻水县公安局检查发现音响内藏有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包共重1982.54克,其中400克冰毒是谢某某准备以5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钟金良。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广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也不能充分证明其客观上实施了居间介绍或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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